(2017)陕0602民初字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诉被告范延江、被告王旭庭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范延江,王旭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字2189号原告李娜,女,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房产局职工,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范延江,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本科文化,延安市高交大队直罗中队职工,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旭庭,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娜诉被告范延江、王旭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旭庭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王旭庭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原告李娜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