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葆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0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葆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葆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葆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2683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