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凯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凯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556号原告: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博,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池铁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莉洁,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丁凯峰,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吉林梦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滨江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丁凯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丁凯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丁凯峰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丁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00元,减半收取531.00元,由原告长春洲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秋生审 判 员 李 赞审 判 员 果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