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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胡承志、胡淑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承志,胡淑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承志,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淑好,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胡承志与:胡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淑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淑好的银行存款的2521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