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胡承志、胡淑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承志,胡淑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承志,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淑好,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胡承志与:胡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淑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淑好的银行存款的2521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