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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丁廷山与孙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廷山,孙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67号原告:丁廷山,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孙秀平,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廷山诉被告孙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廷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秀平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50000元(银行卡号60×××21),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廷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要求冻结被告孙秀平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50000元(银行卡号60×××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务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