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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兴俊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号罪犯胡兴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胡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连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2月27日,湖北省沙某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8月5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胡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兴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记功。2016年12月20日,罪犯胡兴俊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胡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胡兴俊犯抢劫罪,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未全部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胡兴俊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兴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