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隆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3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隆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隆某途经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新村15巷21号出租楼一楼,徒手使劲扭动车把,将车锁弄坏后,先后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李某的一辆威灵牌电动车、被害人周某的一辆铃帅牌电动车、被害人唐某的一辆韩台牌电动车盗走(上述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469元。 2017年4月9日,民警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旧村北片23栋抓获被告人隆某,在其住处缴获2辆涉案电动车,另1辆电动车在案发现场被光明新区楼村新村15巷21号出租楼房东追回。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