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伯景与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珍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伯景,李建珍,刘敏,刘蛟,鲍延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碧螺山1#区1#楼五层。法定代表人:郭宜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伯景,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丽,女,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燕,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珍,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蛟,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敏,女,汉族,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蛟,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蛟,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鲍延明,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再审申请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伯景,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珍、刘蛟、刘敏、鲍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商终字第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道丽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