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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某1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胡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617号 原告齐某1。 法定代理人齐某2,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胡某,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1与被告胡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1负担。 审判员 刘 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