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雪琼;陈XX;杨丹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琼,陈XX,杨丹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10号之一原告:郑雪琼,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莉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丹凤,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郑雪琼与被告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雪琼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杨丹凤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郑雪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雪琼以与陈XX、杨丹凤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雪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4924元,减半收取计7462元,由郑雪琼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固代理审判员 廖文斌人民陪审员 陈颖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