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益森、徐丹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森,徐丹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季伟,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883号申请人:王益森,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请人:徐丹博,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被申请人:季伟,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城开元大街131号沿街综合楼*号门头房(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8677319497。申请人王益森因与被申请人徐丹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丹博、季伟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邹平安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益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丹博、季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王益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