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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仲渊与秀山县中和镇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仲渊,龙万均,秀山县中和镇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538号原告:白仲渊,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平、杨希望,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万均,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被告:秀山县中和镇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4814R。法定代表人:龙万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白仲渊与被告龙万均、秀山县中和镇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白仲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仲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