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万德斌与高斐茂、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斌,高斐茂,麻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07号原告:万德斌,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高斐茂,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麻磊,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万德斌与被告高斐茂、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万德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德斌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