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万德斌与高斐茂、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斌,高斐茂,麻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07号原告:万德斌,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高斐茂,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麻磊,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万德斌与被告高斐茂、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万德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德斌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