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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杨万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万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51号罪犯杨万根,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铁路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武铁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5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15日。经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万根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5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共获得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万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万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军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