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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褚良和与褚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良和,褚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438号原告:褚良和,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良春,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褚磊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良和与被告褚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良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良和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良和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