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东全与被执行人龚荣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东全,龚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欧东全,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龚荣光,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0225执11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龚荣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寿星分理处62×××72帐户存款13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欧东全撤回了执行申请,应裁定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龚荣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寿星分理处62×××72帐户存款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