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管延花、袭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延花,袭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管延花,女,50岁。被执行人:袭玉婷,女,61岁。申请执行人管延花与被执行人袭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25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被告袭玉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管延花欠款120,000.00元及利息57,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被告袭玉婷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财产申报表。2017年1月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其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登记。经查2016年9月28日蛟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查封了被执行人袭玉婷所有的蘑菇60吨,2017年3月17日由被执行人袭玉婷自行变卖后得款150,000.00元,并于同日将该款汇入蛟河市人民法院帐户,2017年5月18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管延花。余款27,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袭玉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袭玉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