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富保与被告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保,俞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2088号原告:许富保,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俞胜,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许富保与被告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富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富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俞胜以加工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13000元,并承诺何时需要何时归还,但到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去楼空,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推说没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俞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从事粮食收购、贩卖工作,被告从事粮食加工工作,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为经营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多次,并承诺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此后,对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部分,双方进行结算,并形成新的借条。截至庭审结束,原告手中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8张,总金额共计313000元,其中包括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尚欠的借款金额为313000元,由借条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对原告所诉事实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欠款金额中包含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均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313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许富保借款本息3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