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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曦与周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曦,周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32号原告:徐曦,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伦,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洋,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号苏信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6680778J。负责人:潘伟,系支公司经理。原告徐曦与被告周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曦现以被告周洋于2017年5月18日主动向原告支付其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用,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曦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曦负担。审判员 王 永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