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秀清、穆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清,穆剑峰,李世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清,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办事处北方委21组。被执行人:穆剑峰,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鸿峰小区1栋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李世栋,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邮电路24号。本院在执行王秀清与穆剑峰、李世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穆剑峰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本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京A74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穆剑峰的本田牌汽车一辆,号牌:京A744**;车辆类型:M21;车辆识别代码:333636;注册登记机关:京A,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