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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立华、广州君相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立华,广州君相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立华,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君相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323号一楼150。法定代表人:唐晓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邹立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君相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相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立华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邹立华明确要求只找外国人为相识对象,君相嫒公司承诺其有资质有能力满足,其网站也是这样宣传,并称有专业律师做法律服务,致使邹立华完全相信其谎言,事实上君相嫒公司无资质更无能力,律师也是假冒的。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所涉合同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外婚姻的服务合同,不能仅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国务院办公厅(1994)104号《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3.一审立案时间是2014年9月26日,2016年1月7日才做出判决,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综上,邹立华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邹立华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邹立华与君相嫒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案邹立华主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4)104号《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二审判决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涉案《协议书》是邹立华与君相嫒公司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邹立华申请再审认为涉案《协议书》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邹立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立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