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志生、刘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生,刘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生,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刘树宝,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李志生申请刘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树立与被执行人王俊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XX柱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