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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永福与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福,王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830号原告:梁永福,男,1972年2月8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王林,男,40岁,现住巩留县。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永福诉被告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永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福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靠撒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