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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房玉平、徐剑峰等与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玉平,徐剑峰,徐婉妮,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房玉平,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徐剑峰,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婉妮,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徐剑峰、徐婉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房玉平,系徐剑峰的妻子,徐婉妮的母亲。被执行人: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亿豪东街2号自编C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0827844-6。法定代表人:朱培坤。房玉平、徐剑峰、徐婉妮与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内容,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房玉平、徐剑峰、徐婉妮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天一新村第K幢3梯三层05号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房玉平、徐剑峰、徐婉妮返还综合税费7882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房屋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以其他案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暂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轮候查封了相关财产。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16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