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水凤、王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凤,王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陈水凤,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吉凼,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陈水凤儿子。被执行人王月红,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陈水凤与王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月红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陈水凤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月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