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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伟尧与邢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尧,邢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550号原告:李伟尧,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长勇,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李伟尧与邢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李伟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伟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尧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李伟尧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