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祥勇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勇,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71号原告:张祥勇,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丰和都会三栋9楼。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静,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勇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张祥勇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简文欣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