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抗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瑞珍、陈瑞玲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瑞珍,陈瑞玲,陈海燕,陈尚德,陈秀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陈瑞贞,陈尚文,陈瑞英,陈瑞红,翁锦飞,陈尚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40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瑞珍,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瑞玲,女,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海燕,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尚德,男,193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一审第三人:陈瑞贞,女,193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一审第三人:陈尚文,男,194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一审第三人:陈瑞英,女,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一审第三人:陈瑞红,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一审第三人:翁锦飞,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一审第三人:陈尚武,男,195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诉人陈瑞珍、陈瑞玲、陈海燕与被申诉人陈尚德、陈秀强,一审第三人陈瑞贞、陈尚文、陈瑞英、陈瑞红、翁锦飞、陈尚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桂08民申1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陈瑞珍、陈瑞玲、陈海燕的再审申请。陈瑞珍、陈瑞玲、陈海燕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桂检民监〔2016〕173号民事抗诉书,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利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