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真建杨容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真建,杨容,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真建,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肄业,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容,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肄业,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留,同年4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谈洪,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中专文化,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2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真建、杨容、谈洪在万州区江南新区人头石还房菜市场摆摊以免费检查眼睛为由,将被害人何某招揽至摊位,被告人吴真建冒充医生给被害人何某检查眼睛,并谎称眼睛有疾病需要打针治疗。被害人何某信任后,由被告人谈洪收取被害人何某现金6000元,并使用空针管假装给被害人何某打针。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吴真建、杨容、谈洪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且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真建、杨容、谈洪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真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容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谈洪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籍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