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富,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916号申请人:陈建富,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王军,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陈建富与被申请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