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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富,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916号申请人:陈建富,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王军,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陈建富与被申请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