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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超群与姜月明、林建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群,姜月明,林建伟,董建平,林乃要,蔡璐璐,竺烨帅,郑齐欢,郑聪楠,陈俊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447号原告:张超群,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姜月明,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林建伟,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董建平,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乃要,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蔡璐璐,女,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竺烨帅,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郑齐欢,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郑聪楠,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县。被告:陈俊达,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县。原告张超群为与被告姜月明、林建伟、董建平、林乃要、蔡璐璐、竺烨帅、郑齐欢、郑聪楠、陈俊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超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月明、林建伟、董建平、林乃要、蔡璐璐、竺烨帅、郑齐欢、郑聪楠、陈俊达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