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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724民初1752号原告沈阳,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遵化市。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国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城小区,身份证号:1326271969********。原告沈阳与被告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沈阳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有效;2、被告按照抵顶协议履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原告沈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国富给付借款1420000元。被告张国富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国富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借款142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张国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河审 判 员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