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海华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华,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北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上诉人马海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5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海华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签订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果当事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并只能向)贷款人注册地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即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