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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莫文克散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莫文克散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766号原告: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6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茂,董事长。被告:莫文克散运公司(MOWINCKELBULKCARRIERSIKS)。住所地:挪威王国卑尔根朱来根布莱克本1号,邮区:5835(BRADBENKEN1,DREGGEN5835BERGEN,NORWAY)。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文克散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文克散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文克散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文克散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392.5元,由原告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侯伟审判员  李岩审判员  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