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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春尧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尧,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435号原告:曹春尧,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号海方商城**层。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春尧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春尧承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