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滨顺与刘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滨顺,刘晓春,杨滨革,刘晓东,胡晓梅,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滨顺,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董事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68号2单元7楼1门,身份证号码230103195610161339。被执行人:刘晓春,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龙坤小区A栋15层5号,身份证号码210213197001131525。被执行人:杨滨革,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龙坤小区A栋15层5号,身份证号码230106196612300412。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8弄4号802室,身份证号码210213197405101517。被执行人:胡晓梅,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14-4号2单元603室,身份证号码230103197403032226。被执行人: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龙坤小区A栋15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玉,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曹滨顺申请执行刘晓春、杨滨革、刘晓东、胡晓梅、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滨顺以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的首封法院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为由,申请将本案指定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宇审判员 谢宁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