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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咸阳华宝机电有限公司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恢205号山西正华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咸阳华宝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55元、本案执行费295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电话:3355****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