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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魏琪、赵晓敏等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琪,赵晓敏,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427号原告魏琪,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赵晓敏,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魏琪,系原告赵晓敏的妻子。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新海,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琪、赵晓敏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琪、赵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魏琪、赵晓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