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9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文、刘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刘闯,刘金延,刘金花,刘金凤,陈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17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闯,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金延,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金花,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陈大勇,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刘闯、刘金延、刘金花、刘金凤与被执行人陈大勇故意杀人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领取23800元执行款后,放弃对剩余款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2执9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魏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车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