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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彭齐林与陈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齐林,陈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049号原告:彭齐林,男,生于1951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被告:陈耀,男,生于1969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原告彭齐林与被告陈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彭齐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齐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