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彭齐林与陈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齐林,陈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049号原告:彭齐林,男,生于1951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被告:陈耀,男,生于1969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原告彭齐林与被告陈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彭齐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齐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