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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小英与龙升根、陈新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英,龙升根,陈新林,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935号之一原告胡小英,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邓博,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升根,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陈新林,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星区。被告李健,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原告胡小英与被告龙升根、陈新林、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小英负担。审 判 长  游汉雄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