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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晓兰、莫斯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兰,莫斯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兰,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执行人莫斯卡,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执行人黄晓兰与被执行人莫斯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7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晓兰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桂07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莫斯卡履行以下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晓兰借款本金10000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晓兰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晓兰与被执行人莫斯卡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就本院(2016)桂07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莫斯卡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晓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莫斯卡定于2017年5月18日前偿还清;申请执行人黄晓兰放弃其他要求;本案执行费51元由申请执行人黄晓兰负担。现被执行人莫斯卡已按双方协议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晓兰15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晓兰主动承担本案执行费51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