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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建民与林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民,林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113号原告:郑建民,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鼎平、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建民与被告林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鼎平、被告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林永立即腾空搬出原告郑建民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单元房产;2、判决被告林永从2017年1月3日起按每月3236元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建民与被告林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1民终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坐落于福州市××××单元房产归原告郑建民所有,原告郑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林永支付上述房产15.22平方米的房价款228589元。原告郑建民于2016年12月2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林永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林永立即腾空搬离,将房产交付郑建民,并提供被告林永的银行卡号以接受房价款228589元,但被告林永未予理会,原告郑建民于2017年1月3日只能将房价款228589元转入本院银行账户。但被告至今为止仍占用属于原告所有的房产,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判如所请。被告林永辩称,1、原告诉请将讼争房屋腾空交还原告,现我方提出希望能够购买讼争房屋。2、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我方的居住权,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没有计算标准,也没有针对该费用的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驳回。3、诉讼费用也应由原告承担。原告郑建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其与林永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单元房产进行分割。2016年7月14日,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坐落于福州市××××单元的房产归原告郑建民所有。二、原告郑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林永支付上述房产15.22平方米的房价款228589元。判决后,林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1民终3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讼争房屋由被告管理使用。另查明,被告在外另购有房产。诉讼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系参考同小区租金价格提出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3日起按照每月323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并且,原告明确表示具体占用费标准由法院认定,未提出对讼争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申请评估。本院认为,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归原告郑建民所有。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讼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被告林永无权占用上述讼争房产,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腾空搬出讼争房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从2017年1月3日起按照每月3236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福州市××××单元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郑建民。二、驳回原告郑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原告郑建民负担50元,由被告林永负担2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晓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