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与金天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金天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81号原告: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集镇街道,注册号3423211000792。法定代表人:汪正家,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天林,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金天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天长市仁和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