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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新忠与陈雪梅、陈建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忠,陈雪梅,陈建超,永城市建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2号原告:朱新忠,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雪梅,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建超,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南段神火建安公司楼下,组织机构代码:05335786-X。法定代表人:李娟,公司经理。原告朱新忠与被告陈雪梅、陈建超、永城市建超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朱新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新忠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