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沁阳市粮食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49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张小兵与被告沁阳市粮食局、沁阳市沁南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沁阳市沁南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紫陵站、李林、翟振林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88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李林”补正为“被告:李林,又名李林林”审 判 长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人民陪审员 靳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