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沁阳市粮食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49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张小兵与被告沁阳市粮食局、沁阳市沁南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沁阳市沁南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紫陵站、李林、翟振林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88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李林”补正为“被告:李林,又名李林林”审 判 长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人民陪审员  靳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