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华贵、曾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华贵,曾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606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洪文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华贵,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曾利华,女,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陈华贵、曾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陈华贵、曾利华所有的价值578407.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所载明的578407.35元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华贵、曾利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78407.3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