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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世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世木,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暂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世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世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沈世木在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健富酒店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速卡迪二轮燃油摩托车途经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社前村农贸市场门口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抚市派出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沈世木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74mg/l00m1,随后将其带至永定区抚市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沈世木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95.93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世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世木的供述与辩解,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龙岩市公安局抚市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2789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龙岩市公安局抚市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世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世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世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世木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世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隆祥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