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廖世贵、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世贵,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宜昌金东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世贵,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勤兴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179759-8。法定代表人:彭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金东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74152。法定代表人:何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廖世贵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宜昌金东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世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