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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文增与王慧霞、李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增,王慧霞,李沈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649号原告:薛文增,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姜秀权,胶州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慧霞,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李沈文,男,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增与被告王慧霞、李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文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康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